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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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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台县赭溪区块综合整治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天台县赭溪区块综合整治项目二期新增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天台县赭溪区块整治项目二期新增项目。 二、征收范围:天台县赭溪区块整治项目范围内沿岸新增区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1.建筑大厦环城西路公寓东至建筑公司空地,南至环卫公厕,西至环城西路,北至建筑公司办公房。2.麻车王区块东至赭溪,南至福溪岸东路30号,西至中医院围墙,北至人民西路。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规模:征收范围共计房屋约30间,总用地面积约3.47亩,总建筑面积约6193㎡。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按照《关于印发天台县赭溪区块综合整治项目二期新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8〕7号)执行。 五、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8年6月24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天台县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天台县赤城街道办事处。 八、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一、希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决定依法认真及时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实现公平补偿,和谐征收。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 天台县人民政府 ? ?2018年5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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